檢測鑒定分類和內容有哪些?
建筑結構檢測鑒定可分為新建工程(包括施工階段和通過驗收不滿二年的工程)和既有建筑工程(已建成二年以上且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)兩大類,在這兩大類中的每一類又可以根據(jù)檢測的性質進行再分類。
一、新建結構工程檢測
(1)施工階段的材料實驗室檢測和結構實體檢測
(2)建筑結構工程的質量檢測鑒定 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驗收,應按《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(tǒng)一標準》和相應的專業(yè)工程驗收規(guī)范進行,當遇到 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進行建筑結構工程的檢測鑒定:
1: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、試件及有關材料檢驗數(shù)量不足或達不到設計及相關規(guī)定的要求;
2:對結構工程質量抽樣檢測結果達不到設計要求或有爭議;
3:對結構施工質量有懷疑或有爭議,需要通過檢測鑒定進行確認;
4:發(fā)生結構工程事故,需要通過檢測分析事故的原因及對結構安全的影響;
5:施工資料的缺失,導致無法進行備案;
6:施工階段未被當?shù)亟ㄖこ藤|量主管部門監(jiān)督(無開工許可證),需要進行手續(xù)補全。
對于主體結構的檢測應在對被檢測對象現(xiàn)場調查、收集資料的基礎上,制訂合理的檢測鑒定方案,該檢測鑒定方案應重點包括:檢測鑒定的依據(jù),檢測的項目和選用的檢測方案以及檢測的數(shù)量。
二、既有建筑工程結構檢測鑒定
1:既有建筑的正常檢查
2:建筑結構的常規(guī)檢測
3:建筑結構的專項檢測鑒定
4:建筑結構可靠性檢測鑒定 既有建筑結構的可靠性鑒定,是一項較為全面評價結構正常使用、安全性的工作。
因此,對建筑結構可靠性鑒定的檢測應根據(jù)結構的現(xiàn)狀質量確定檢測的重點部位、主要構件及其主要的檢測項目。主要構件應是對建筑結構承載能力和性能起主要有影響的構件。